原告方:United States Olympic and Paralympic Committee
原告美国奥委会,是一个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承认与尊重的官方体育协调机构,负责推广奥林匹克精神及美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原告简称美国奥委会,这一名称在国际体育界享有盛誉,是被广泛认知与接受的官方组织。
《业余体育法案》不仅明确赋予该组织协调与国际比赛相关的美国体育活动的重要职责,还特别规定,美国奥委会在美国境内拥有独家使用“Olympic”、 "Olympiad" 及拉丁语格言"Citius, Altius, Fortius"(意为更快、更高、更强)等奥林匹克专有词汇的权利,以及奥林匹克五环等相关符号的专有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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