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MOTOROLA MOBILITY LLC, and LENOVO (BEIJING) LIMITED
原告Motorola, Inc.(摩托罗拉公司)确实是一家历史悠久且在全球芯片制造和电子通讯领域具有重要地位的企业,其成立于1928年。
首先,被收购的是摩托罗拉移动(Motorola Mobility),这是摩托罗拉公司的一个业务部门,专注于智能手机和移动设备业务。而摩托罗拉公司本身在2011年经历了拆分,分为摩托罗拉解决方案公司(Motorola Solutions, Inc.)和摩托罗拉移动公司(Motorola Mobility Holdings, Inc.)。
2014年1月30日,中国联想集团确实以29亿美元的价格收购了摩托罗拉移动。这一收购使联想集团获得了摩托罗拉移动的品牌、专利组合、以及全球运营商关系等宝贵资产,从而大大增强了其在全球智能手机市场的竞争力。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摩托罗拉移动已被联想集团收购,但摩托罗拉品牌仍然在全球范围内保持着其知名度和影响力。同时,摩托罗拉解决方案公司作为一个独立实体,继续专注于提供任务关键型通信产品和解决方案,服务于政府、公共安全、企业等市场。
扫码添加微信咨询
我们为跨境电商卖家提供专业的美国 TRO 案件应对咨询、和解评估、律师推荐等服务。 数据每日自动同步美国联邦法院 PACER 系统,覆盖 GBC、Keith、SLADKUS、SMG 等主流 TRO 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