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Apple Corps Limited et al
原告方为Apple Corps Limited,这是一家具有深远影响力的唱片公司,由传奇摇滚乐队——披头士乐队(亦称甲壳虫乐队,英文名为The Beatles)——于1968年共同创立。Apple Corps Limited不仅承载着披头士乐队的音乐梦想与遗产,更是The Beatles商标权的唯一合法所有者。
自成立以来,Apple Corps Limited在音乐产业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它不仅发行了披头士乐队众多经典专辑,还推动了音乐艺术的创新与发展。The Beatles的商标,作为全球最具辨识度和价值的音乐品牌之一,象征着无与伦比的音乐才华与无限的文化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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