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Thousand Oaks Barrel Co., LLC v
原告Thousand Oaks Barrel Co., LLC于1999年在加利福尼亚州成立。其主营业务为加速陈酿用桶,是该行业的领先制造商与先驱者之一。除此之外,该公司还销售众多与酒相关的产品套装,涵盖酒瓶、酒具,以及桌子、冰柜等。本案所涉产品是一款鸡尾酒烟熏装置,该装置包含一个烟雾发生器、一盒木屑以及一把用于清扫的小毛刷。使用时,需将木屑放置在烟雾发生器的铁丝网上,点燃木屑后,烟雾便会通过装置底部的小孔进入酒杯。这一巧妙设计既让鸡尾酒饮品增添了木质香气,又能为顾客带来视觉上的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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