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SATTVICA S.A
原告 SATTVICA S.A. 自 2015 年起便作为全球 MARADONA 品牌产品的销售、营销、设计和分销机构。原告及其授权许可方一直致力于开发、营销和销售 MARADONA 品牌产品。该品牌以阿根廷足球传奇人物马拉多纳命名,马拉多纳被广泛认为是有史以来最伟大的足球运动员之一,具有极高的国际知名度和广泛的影响力。
原告拥有美国商标注册号 5,456,112 的 MARADONA 商标权,该商标经美国专利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有效且在持续使用中。自注册以来,原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该商标进行宣传和推广,使得 MARADONA 商标在全球范围内,尤其是在体育用品、服装等相关商品领域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商业价值,成为消费者识别原告商品和服务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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