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Shenzhen Dejiayun Network Technology Co., Ltd
原告Shenzhen Dejiayun Network Technology Co., Ltd是一家深耕婴幼儿服装设计与销售领域的中国企业,自成立以来便以“安全、舒适、趣味”为核心理念,专注于为全球婴幼儿提供高品质服饰产品。其核心品牌Bagilaanoe凭借丰富的款式、鲜明的色彩搭配以及充满童趣的图案设计,迅速在市场中脱颖而出,深受海内外消费者喜爱。
在产品设计上,公司注重细节与功能性结合,采用纯棉、有机棉等A类安全面料,搭配无骨缝制、双向暗扣等贴心设计,确保婴幼儿穿着的舒适性与便利性。同时,品牌通过电商平台拓展全球市场,产品涵盖连体衣、背心、裤子、袜子及鞋类等全品类,满足家庭生活与户外活动的多样化需求。
为保护品牌知识产权,公司于2018年首次在美国使用“BAGILAANOE”商标,并于后续成功注册美国商标(第5,745,285号),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商品。这一举措为品牌国际化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近年来,公司积极维护商标权益,针对未经授权使用其商标的行为发起多起维权行动,有效遏制了侵权行为,维护了品牌形象与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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